关于建立白城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吉白工管通字[2018]15号
园区各局(办)、驻区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及分管领导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六、管委会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发布人填写《白城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列举拟公开的信息目录;
(二)政府信息产生部门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党工委办公室汇总并复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党工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
(六)规范性文件送法制办审核;
(七)党工委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七、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送审批。
八、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并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按相关审查程序予以公开。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解除密级标识后,再予公开。
十、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确定,确有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公开属性、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和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