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
11220800771066198G/2018-16999 |
分 类: |
规章制度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白城工业园区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03日 |
标 题: |
白城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发文字号: |
吉白工管字[2018]49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03日 |
索引号: |
11220800771066198G/2018-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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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规章制度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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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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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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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白城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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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吉白工管字[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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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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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吉白工管字[2018]49号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区各局办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园区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园区对政府信息发布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按规定程序审查后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制作好的信息电子文档、文本文档,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白城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