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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白行执局政〔2019〕1号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城市管理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城市管理基本职能为内容,以便于群众监督、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城市管理工作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三条 城市管理工作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和便民的原则:

  (一)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涉及影响社会稳定事项的,全面对社会、公众公开;

  (三)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二)局领导具体分工;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党建工作情况;

  (五)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六)政策咨询及解读;

  (七)回应社会关切;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市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且完全、及时、准确;

  (四)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举报。

  第七条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信息公开事务,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