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白行执局政〔2019〕6号
第一条 为推进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自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务评审备案制度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七)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资料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