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白行执局政〔2019〕7号
一、为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确保重大决策,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草案、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三、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