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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白行执局政〔2019〕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加强对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强化对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白城市城市建区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本制度所称政府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对象包括各职能部门划转到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事项的增加和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要素变更等。

  第四条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科负责本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的审核及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及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约监督。

  (二)公开透明。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确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依据和程序,明确权力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便民高效。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创新管理。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新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章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和取消调整权力事项情况,以及权力事项运行等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改,需增加执法权力的;

  (二)因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执法权力的;

  (三)上级政府下放的相关权力,需承接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增加执法权力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素:

  (一)执法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四)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改后置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

  (五)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六)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权力运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执法权力取消、下放、转移后,应及时转变管理方式,从事前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强化行业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执法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等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行使主体是否放权到位及监督指导等情况;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第十二条 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真空。

  第十三条 要针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应依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细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查阅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主体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事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执法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事项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二)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推进执法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政府权力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执法权力事项、执法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十八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管理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