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是否依照《白城市公开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内容实施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各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以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七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