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全市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单位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公开的范围与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3、当相关政策、工作任务等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三)职权运行不规范
1、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2、在职权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不按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3、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五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或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