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重新核定白城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白发改收联字〔2021〕247号
白城市区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秩序,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营造和谐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物业服务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成本监审,现将重新核定白城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白城市区(洮北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提供的物业服务。
二、服务等级的核定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786-2013《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文件规定执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高标准,五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相应第一级的标准。
三、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收费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不含电梯费):
一级服务收费标准:1.30元/㎡月;
二级服务收费标准:1.00元/㎡月;
三级服务收费标准:0.80元/㎡月;
四级服务收费标准:0.60元/㎡月;
五级服务收费标准:0.37元/㎡月;
别墅区服务收费标准:1.60元/㎡月。
服务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住宅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别墅区业主有特殊服务要求的与服务企业协商议定。
(三)电梯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由电梯的维护费(材料、工时费)、检验检测费和电费等构成。各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把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户分摊收取,不得盈利。电梯维修费经业主同意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除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议定。
四、其他事项
(一)收费事项公示公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出入口或物业服务用房等显著位置和场所,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各尽其责,加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标准的核准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定期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白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白发改收联字〔2013〕81号)和《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时确定我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白发改收联字〔2016〕285号)同时废止。
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