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参照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实施办法》(吉科发规[2019]197号)和《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3号)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性计划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相关活动,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市指令性科技计划同安排、同管理,并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项目结题等管理工作。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分口管理。软课题类项目由规划与管理服务科负责,工业类、成果转化类和医药健康产业项目由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负责,农业、基础研究类、社会发展类项目由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科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 人、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专家库。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终止及验收 等申请材料,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全过程;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验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 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 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如实、及时报送 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评审(咨询)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 扰,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市指导性科技计划参照市科技计划发展项目指南内容。为提高课题项目质量和课题管理的工作效率,市科技局将视情况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在白城市区及县(市)内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行政单位不能申报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报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工作,负责初审,并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通过审查和推荐的项目,由主管或推荐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送交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受理、审查,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有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 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 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市科技局对予以立项的项目,下发项目立项计划通知,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计划通知下发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指导性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安排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项目主管部门应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从计划下达之日起计算,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延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人员和研究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须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通过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要加大对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力度,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察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2月份须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终止结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后,1个月内下发项目终止结题通知。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二)因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或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三) 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科研人员、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给予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在1个月内向项目实施单位下发终止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指导性计划,同时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第二十三条 终止结题的项目不视为承担了市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书规定完成了所有科研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申请项目验收结题。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要求的材料报送。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任务书为基础,对任务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课题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题工作,原则上须在合同期满后1年内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但项目实施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课题验收结题需要向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验收结题申请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白城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装订,提交完整材料一式六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承担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批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结题。市科技局规划与管理服务科须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为会议验收结题。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财务专家1人。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验收单位自行承担。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结题意见,提出“通过结题”或“不通过结题”的结论建议。
按照申报书所列任务和进度开展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结题。
验收结题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结题。
(一)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材料方能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两周内完善整改有关项目材料,经专家组审核,签字同意验收结题,可视为通过结题。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视为未通过验收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白城市科学技术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