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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及工作流程

白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行政审批办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报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核; 
    (三)报局办公室,提出终审意见; 
    (四)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布。 
    第九条  局属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