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部门对市局相关部门贯彻落
实《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
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
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
实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
实情况;
(九)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
准,确定各部门考核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 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依照《白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
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
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