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白城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如下:
一、切实履行民政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
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白城市民政局在开展民政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吉林省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民政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局办公室是接受公开申请的责任部门,应通过网上受理系统、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渠道受理民政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各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在第一时间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及时将申请转有关业务科(室)办理。
二、严格规范民政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做好民政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依规、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做好答复工作,使依申请公开答复成为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各业务科(室)对属于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规范出具“告知书”,使用“专用印章”。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答复内容。答复内容由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填写告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整理形成正式答复意见并报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后签发。答复内容应经过政策法规宣传处审核并由局公开办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应征求局法律顾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在门户网上相应栏目进行公开。向申请寄送纸质答复书的,应在信封上备注“信息公开xx号”字样。同时保留寄件相关回执和信息。应建立公民申请公开台账,纳入档案管理,为检查考核查询提供详实依据。
三、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
局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民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出现误解和异议,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应依法进行梳理,实行分类管理,准确研判。其中,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坚决杜绝不予理睬、不予答复和不经调查就轻率答复的现象发生;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告知申请人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清楚;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如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等)和依据,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据不清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答复可参考以下情形:
(一)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涉密信息或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应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受理机关应与其它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七)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但受理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四、及时总结和研究民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办公室要会同有关科(室)及时梳理民政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案卷,应及时整理归纳,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日期、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收据表,并建立方面查询的档案登记表。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工作研判分析会议,认真总结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取得的经验和不足,着重围绕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应急救灾和慈善事业、养老事业等方面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研究分析,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促进全厅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
五、依法做好民政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复议工作
政务公开办公室要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妥善做好因民政政务信息公开导致的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有关科(室)应切实履行行政应诉责任。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坚决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真做好整改提高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