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精神,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措施。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强化综合救助。统筹救助资源,强化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重点保障收入型困难群众,适度保障支出型困难群众,及时保障临时遇困群众,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城乡统筹。统筹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顺应农业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业农村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的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一)健全救助对象认定制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可支配部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确定,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到特困供养救助范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明确家庭财产核算方法。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核算标准,统一按照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确定。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权属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规范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省定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救助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和2倍来确定。统筹市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各县(市、区)差距,2022年底,各县(市、区)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分别实现一致。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白城调查队分别负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完善救助金发放方式。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设定补差最低额度。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和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等人员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各地低保标准,采取分档方式增发一定比例的补助金。各地要合理确定“单人保”重病重残人员补助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按户保障同类对象补助水平。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渐退期间低保补助金逐年递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五)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提升软硬件条件和供养服务质量,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供养人员全部实施集中供养。强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责任,保障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一)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实行定额补贴。严格落实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治,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延续特定困难人群医疗费用“一事一议”机制,有效解决医疗费用负担。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健全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面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未入学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发放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争取国家助学贷款、就读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随班(特教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教上门等方式,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给予相应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免费提供求职技能指导、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推荐项目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帮扶政策。加大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力度,确保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五)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及时修订应急救灾预案,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生活困难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方式和标准,保障其衣、食、住、医。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参保居民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六)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减免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分别负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一)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依据急难程度分档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自身无力解决,相关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无法缓解的,各地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需核定备用金额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和程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按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后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确保30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相关部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督、救助管理等责任,保障流乞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平台、人脸识别技术等多种渠道开展寻亲服务,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信息的,经当地政府审批后安置,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解决返乡流乞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及时救助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五、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一)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营造出全社会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落实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依托乡镇(街道)现有资源,通过购买服务、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等方式,大力推动和促进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开展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村(社区)、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公职人员、受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现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群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服务,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典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分别负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定政府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服务供给,加强监督评估。逐步将社会救助对象中的不能自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的2%。[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六、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县(市、区)通过政府授权的方式,逐步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确保乡镇(街道)“接得住”,社会救助有序开展。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进行民主评议,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入户调查,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个人承诺方式确认。建立“申请即授权”机制,即申请救助即视同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机构核查本人及关联人员相关信息,并授权同意对其赡(扶、抚)养费追索、监护权归属等法律诉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实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取得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数局等,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数据共享平台,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开发本地化数据模块,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信息跨部门和机构共享。各相关部门应支持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信息,进行查询核对,确保数据全面准确。民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一部手机办救助”。依托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受理群众诉求、求助、咨询、建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白城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营造学习先进、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和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县级是责任主体,政府和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做好政策落实、资金筹集、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提升服务能力。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健全完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视财力状况安排。行政村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进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改革,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引导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困难群众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救助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救助资金监管,及时纠正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等问题。严处救助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分别负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附件: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