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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0001359192X8/2024-00545 |
分 类: |
社会救助 ;
意见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确定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白民联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26日 |
索引号: |
1122080001359192X8/2024-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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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社会救助 ;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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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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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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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确定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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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白民联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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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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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意见
白民联发〔2024〕1号
洮北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3〕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市辖区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5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41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月人均728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月人均530元。城乡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月人均462元、308元和154元。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白城市民政局 白城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