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市养老餐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民规〔2025〕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白城市养老餐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民政局
2025年7月23日
白城市养老餐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老年助餐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白城市老年助餐服务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白城市养老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支持养老餐厅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餐厅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遵循“六个必须”原则,即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必须确保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化有偿服务、必须积极稳妥有序、必须凝聚发展合力、必须守牢安全底线。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局和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是养老餐厅为老服务领域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养老餐厅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餐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办、经属地民政部门认定,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制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场所。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民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以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为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养老餐厅,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
第六条 养老餐厅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选址应符合步行通达性好、公共交通便利、位置显著便于寻找等条件,同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上一层,设置在地上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
第七条 养老餐厅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有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
(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符合老年人普遍饮食需求;
(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养老餐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二)出入口、卫生间等位置符合适老化要求;
(三)开设老年人用餐专区,并配备适老化设施设备;
(四)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五)配备智能认证设备,并接入老年助餐监管信息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养老餐厅应当在室外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时间,并悬挂养老餐厅标识,标识样式由民政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条 养老餐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行政区划代码+3位数字”编号形式进行编排。
第十一条 养老餐厅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负责公有产权养老餐厅的运营方享受免收房租政策。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养老餐厅应当优先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早餐、晚餐服务。
第十三条 养老餐厅应当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结合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餐食服务。
第十四条 养老餐厅应当具备堂食和上门送餐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养老餐厅应当公示老年人就餐优惠标准和相应的餐品服务标准,鼓励餐厅制作老年人专用菜单,方便老年人点餐。
第十六条 养老餐厅餐品价格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部门的定价标准。
第十七条 养老餐厅应当按年龄段给予老年人不同程度的优惠。老年人优惠价格应当在民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养老餐厅需要调整老年人优惠价格的,应当征得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事前事后进行公示,具体事宜应当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九条 养老餐厅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民政管理部门,并发布公告告知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养老餐厅应当积极利用外卖平台、志愿服务、互助送餐等方式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养老餐厅在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的前提下,扩大餐厅受众人群,推出面向全年龄段的菜品,提供阶梯化、差异化、精细化的膳食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养老餐厅在非集中就餐时段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管理部门、养老餐厅应当加大对特困、低保等困难老年群众的助餐帮扶力度,给予适当餐费减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餐厅的监督管理,形成月调度、季分析、半年评估、全年考核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管理部门或具体承担养老餐厅建设工作单位,应当与养老餐厅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条件、老年就餐优惠价格、享受相关补助政策、特殊情况终止协议、相关责任等条款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民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养老餐厅使用老年助餐监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养老餐厅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民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养老餐厅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关停撤点等情况在老年助餐监管信息平台更新,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养老餐厅名称、位置、营业时间、服务内容、优惠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民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涉及为老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应当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养老餐厅终止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应当于终止服务60日前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民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民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老餐厅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养老餐厅出现下列情形,视情况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
(一)擅自关停的;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的;
(三)在提供服务工作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发生负面舆情的;
(四)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0日没有老年人就餐的;
(五)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亏损严重,老年助餐服务质量难以持续保障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养老餐厅因关停、解约等情形不再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县级民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养老餐厅标识,按照实际需求遴选、补充新的餐饮服务场所或运营方。
第三十四条 养老餐厅出现安全事故、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民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民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养老餐厅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营资质情况。
(二)硬件设施情况。
(三)为老服务情况。重点包括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情况、老年人就餐人数、老年人满意度情况等。
(四)卫生管理情况。
(五)安全管理情况。
考核评估细则由县级民政管理部门自行制定。考核评估结果应当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评价等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民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优秀的应当加大支持力度;对较差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退出。
第六章 补助管理
第三十八条 老年助餐运营补助指民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养老餐厅给予的运营奖补。运营补助的发放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配套补助应当与考核评估结果挂钩。
第四十条 老年人在养老餐厅就餐或养老餐厅为老年人送餐时,应当通过老年助餐监管信息系统记录相关服务信息。服务信息记录是养老餐厅享受补助的重要依据,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可溯源。
第四十一条 民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慈善募捐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统筹各级补助资金,用于养老餐厅的运营奖补。
第四十二条 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运营补助资金的养老餐厅,民政管理部门一经核实,取消其养老餐厅资格,并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退出养老餐厅管理范围的,民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协议约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运营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老年助餐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规定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