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部门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涉及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部门发展规划资料;
(四)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及办事时限;
(五)本部门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六)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白城市政府网站;
(二)我市媒体;
(三)公示栏;
(四)其他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我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白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