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政务诚信评价、监督、考核制度,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多个领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有诺必践,取信于民”的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诚信、清廉的形象。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
2.坚持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重点推进重大决策事项、审批程序、办事标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拓宽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严守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4.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坚决问责,依法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5.加强监督考核。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鼓励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第四条 健全政务信用评价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查、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政务诚信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导致发生失信行为的,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