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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建设“服务市监、责任市监、法治市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白城市市场监管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务信息发布制度

  (一)政务信息的发布形式

  1.新闻发布会。

  2.白城市市场监管系统红盾信息网。

  3.各级窗口公开专栏、电子屏。

  4.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二)政务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散收集制作、统一审核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务信息。

  (三)政务信息发布的协调

  1.建立健全办公室负总责、各相关科室参与的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分散收集制作,办公室统一审核公开和发布。

  3.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二、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负责的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科室应将本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去公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并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各部门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科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四)局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开的属性。对政务信息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局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