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向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管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积极为申请人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在重要商品市场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案件查处进度、取证情况等会影响案件查处的信息;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四、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市场监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七)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依申请公开的监督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