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市场监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是否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三、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436-6980911),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市场监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场监管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