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四、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公开属性经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办公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
五、办公室对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支队)、事业单位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核对把关,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直属单位重新办理。
六、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