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立(销)案的随意性,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登记程序
法规科为立案登记备案的管理部门,负责立案的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办案机构须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报送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2日内报法规科登记备案并领取执法文号。
(二)主管局长对立案审批应签署明确意见,同时批准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办案机构应按照批示意见迅速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三)法规科在接到主管局长审批的立案审批表后,应及时记入立案登记台帐进行编号、登记、备案。
(四)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机构在结案七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归档联报送法规科,进行登记备案。
(五)对于未办理立案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人员有权拒绝审核。
(六)法规科对登记备案的案件要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出现泄密情况。
二、销案登记程序
(一)经过调查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构成一般程序案件立案标准或其它情况应予撤销立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填写销案审批表,并附带相关材料经法规科审核后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二)法规科在接到销案审批表后,应及时填写销案登记表,将有关事项如实填写,并记入销案登记台帐,进行编号、登记、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凡已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办案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向主管局长书面申请延期,按规定进行审批。
(二)立案案件在规定时间未能结案,主管局长和法规科应及时督促,促使案件及时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三)凡立案案件无故拖延的,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法规科每季度应对所登记备案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