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范。

  一、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二、凡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规范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及来局办事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正确解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事宜。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或给予正确引导。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及执法工作服,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应当主动上交。

  四、因执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的,应按工作常规进行检查或核查(必须两人以上)。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或核查的要求和目的,无需现场表态的,不得当即表态。需要当场明确意见的,由带队负责人提出。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五、日常监管必须充分体现以日常监督和促进合法经营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应当以法为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体现市监部门教育从严、规范为主的监管特色。

  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向本局投诉,在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人员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在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回复当事人。对其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平等适用法律法规,不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情形外,只要行政相对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切实实施整改,可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七、进一步强化执法公示制度,增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法定时限等内容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政务公开、程序公开,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树立良好学风,努力研习业务,掌握执法技能,总结新经验,汲取新知识,不断提高适应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九、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十、除办理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十一、非因公务需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监管单位兼职。

  十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十五、本局工作人员除基于履行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外,不得擅自过问或干预执法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或已受理的审批事项,不得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或为有关当事人说情。若认为有关执法人员的处理行为不当,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十六、参与案件办理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