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系统内商标品牌、专项奖励和示范项目申报评审流程,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增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申报评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省质量奖推荐、驰名商标认定、专利奖评审、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管理、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等奖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程序
各类商标品牌、专项奖励和示范项目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评审与授奖等环节。
三、申报评审要求
(一)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类奖项荣誉的企业,由市局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已获奖励的,由市局上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二)获奖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介绍、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带动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参与各类奖项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四)参与各类奖项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