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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实现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根据《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及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白城支行营业部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代收机构,负责代收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二、被处罚当事人自收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执法单位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代收银行出具罚款票据。逾期缴纳罚款的,由代收银行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加收罚款。

  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当场处罚取得罚款的,由执法单位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四、加强对依法取得的扣留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和交接制度,完善执法手续。

  五、对没收的商品和物资,由执法机关上报市财政局罚没办。按市财政局罚没办批示流程处理。

  六、各级执法单位财务人员在每月报账日与上一级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对账中发现的问题要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七、洮北分局按此规定执行,罚没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切实履行罚缴分离规定。

  八、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