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管理工作,防止国家财产损失,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扣押财物,是指对当事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控制的款项和物品。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其他强制措施取得的财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在执法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应当上缴国库的物品。当事人用于抵顶罚款和违法所得的物品、主动上缴的礼品及无主物品,比照没收物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局财务科是我局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的主管部门,接受市财政局罚没管理中心的工作指导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严格规范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
第六条 各执法办案部门收缴、处置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扣押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票据。现行扣押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票据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吉林省扣押财物票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取扣押财物时,向当事人出具。
(二)“吉林省没收和追缴物品票据”用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和追缴物品时,向当事人出具。
(三)“吉林省没收物品出售票据”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拍卖、变卖没收物品时,向买受人出具。
扣押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票据由市局财务科向市财政局罚没物资管理中心统一领取,按实际需要发放。
第七条 执法办案部门对依法扣押的财物,应当进行登记和打印清单,并在取得财物后的2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财务科保管。执法办案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已将扣押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财物移交手续,但应当将财物的收缴及处理情况报送财务科登记。
第八条 执法办案部门依法委托保管的扣押财物,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物品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委托保管凭证等报送市局财务科。
第九条 各执法办案部门对接收的扣押款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扣押款专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
第十条 市局财务科对没收的物品,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物品清单,并根据物品不同性质和用途,按《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物品拍卖、变卖以及残值出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市局账务科在处理没收物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含评估费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二条 市局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接收人员接收财物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及移送财物清单;
(二)应当密封的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密封,以及办案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已包装的涉案财物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核验后重新密封,必要时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四)其他有关移送保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扣押物品和没收物品的保管,应当按照收管分开的原则纳入公物仓妥善保管。市局本级自有或者对外租赁的物品保管场所,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财务科负责。
第十四条 市局财务科对接收的扣押物品和没收物品,应当编制清单,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扣押财物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进行分类保管。
第十五条 执法办案部门对扣押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市局财务科。其中对解除扣押的财物,执法办案部门负责通知财物当事人持下列文件、证件,到市局财务科办理领取手续:
(一)行政执法机关解除扣押财物措施决定书。
(二)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扣押财物票据(当事人留存联)。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公民的,要求其带身份证原件;当事人为法人的,要求携带接收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码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发还扣押款项的,需要当事人出具银行借记卡或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执法办案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办法和时限对扣押财物做出处理。
决定没收的财物,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发还或者移送扣押物品,应当要求财物接收人在发还或者移送清单上签字,确认无异议。
第十七条 扣押财物和没收物品已移送财政部门代为存储或者保管的,市局财务科应当填写《协助处理扣押财物(没收物品)通知书》,连同下列文件、书证由财务人员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文件、书证的复印件须加盖行政执法机关财务印章)。
(一)处置物品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发还财物接收人身份证与银行借记卡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执法办案部门对于应当返还当事人的财物,无人认领的,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满180天仍无人认领的,财务科依法履行公开拍卖程序,变价收入按罚没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后期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向同级财政申请返还拍卖的价款。
第十九条 执法办案部门对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按规定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办案人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