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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为规范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依法、公平、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一)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二)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四)本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采取日常执法监督和专项执法监督等形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本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机构是日常执法监督的实施机关,法制机构是专项执法监督的实施机关。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情况,可以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动态调整:

  1.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废止、修订的。

  2.行政执法实践需要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的,或制定、废止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及时提出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建议,法制机构组织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六)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明确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1.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已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前且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或处罚较轻的规定。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依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不一致的,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违法事实不清或违法行为不成立的。

  6.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九)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具体数额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具体数额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行政机关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的,或者如实交代行政机关在案件核查、立案调查时没有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5.因残疾或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害身体健康的产品的。

  4.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同一违法行为存在多个违法情节的。

  7.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9.隐藏、转移、变卖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10.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三)行政相对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十四)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收集有效证据,并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说明。

  (十五)本规则或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依据,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六)适用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十七)本规则中的“以上”、“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八)违反本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依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本规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分则

  第一节 适用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

  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

  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以5万元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涉及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的,或者危害性大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5%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占其认缴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占其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20%以上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

  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2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180日以上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或者涉及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5%至7%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7%以上9%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9%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所得收入1万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所得收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以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所得收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所得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内。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3个月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逾期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下未办理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或者在未变更登记期间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处以1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下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设立1个月以下的。        处以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设立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设立3个月以上。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        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者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多份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造成投资者、其他债权人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较重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严重        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特别严重        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非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又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或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初次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额占注册资金额30%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额占注册资金额30%以上50%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额占注册资金额50%以上。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较轻        逾期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1项,或者以推委、搪塞、拖延等方式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2项,或者以语言威胁、谩骂等方式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以暴力手段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6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7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多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8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使用不相符的企业名称1个月以内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不相符的名称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不相符的名称3个月以上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9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0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1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被涂改、出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涂改、出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涂改、出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3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4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从事合伙业务不超过1个月,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超过1万元的。        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事合伙业务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

  责令停止,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合伙业务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        责令停止,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从事合伙业务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或者非法经营额在4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责令停止,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从事合伙业务6个月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5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危害性大的。        撤销企业登记,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涉及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企业登记,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6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7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不1个月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2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6个月以上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8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7日以内未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9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被涂改、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涂改、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9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        被涂改、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40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1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1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2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逾期30日以下未办理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未办理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43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⑵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⑶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43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⑵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⑶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无照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⑵非法经营额在7000元以上的;

  ⑶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4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1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35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

  ⑵影响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影响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0万元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较轻        影响较小,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影响较大,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较轻        影响较小,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影响大,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较大,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较轻        广告费用1000元以下,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一般        广告费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少于1个月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在6个月以上。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8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持续一个月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9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较轻        初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限期内改正未完成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适用网络交易监管、合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持续一个月以下的。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改正的。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持续一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时间持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限期内改正未完成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限期内改正未完成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较轻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持续一个月以下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的。

  (2)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限期内改正未完成的;

  (2)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3)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限期内改正未完成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限期内改正未完成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5日以上10日以下拒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9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予以警告。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5日至10日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0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5日至10日拒不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1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5日至10日拒不改正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开展了2次以上5次以下拍卖活动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开展了5次以上拍卖活动的;

  (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拍卖佣金在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佣金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佣金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2)拍卖成交价10万元以下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        可以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成交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可以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成交价100万元以上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可以处卖成交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2)最高应价30万元以下的;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高应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高应价200万元以上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2)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下的;        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可以处拍卖佣金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佣金50万元以上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可以处拍卖佣金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7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

  (1)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涉及合同标的金额两万元以下的;

  (2)初次违反第八条规定,没有造成后果的;

  (3)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2项及以下内容的;

  

  77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

  (1)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涉及合同标的金额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初次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后果的;

  (3)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2项以上4项以下内容的;

  较重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

  (1)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涉及合同标的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违反第八条规定,曾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3)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4项以上内容的;

  78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9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2)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含有2条及以下条款的        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拒不改正的。

  (2)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有2条以上4条以下条款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9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2)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有4条以上条款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2)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超标轻微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二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超标轻微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销售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超过二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一项指标超标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销售者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属主观故意等其他较重情节。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销售者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上5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属主观故意等其他较重情节。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7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7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销售者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属主观故意等其他较重情节。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销售者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上5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属主观故意等其他较重情节。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7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7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2)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销售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一次的。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二次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超过二次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收入1万元以下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在1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在6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不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        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可能对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物品对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情节较轻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较轻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较重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情节严重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严重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2)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

  (2)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20万以上的;

  (2)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一项发生变化的;

  (2)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二项发生变化的;

  (2)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三项以上发生变化的;

  (2)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至10日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至10日拒不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尚未生产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将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罚款。

  一般        无法将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将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较轻        尚未生产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的产品未销售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下未提交的。        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的。        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提交的。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一次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二次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二次以上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其检验资格。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较轻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一种产品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二种产品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三种以上产品或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较轻        逾期30日以下未办理的。

  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办理的。

  处以6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6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较轻        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下未提交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提交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0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一种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二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二种以上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1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一种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二种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二种以上的。        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适用计量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112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平均偏差为计量器具允许误差30%以下,涉及计量器具50台(件)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平均偏差为计量器具允许误差30%以上70%以下,涉及计量器具50台(件)以上100台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平均偏差为计量器具允许误差70%以上,涉及计量器具100台(件)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3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估量计费或违法分摊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估量计费或违法分摊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估量计费或违法分摊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估量计费或违法分摊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4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1倍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1倍以上2倍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2倍以上3倍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计量允许误差超过标准规定3倍以上或伪造数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5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主动将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无法将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拒绝将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6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较轻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一般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3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17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下的。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117                        较重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3倍以上的。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较轻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下的。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一般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3倍以上的。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119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较轻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下的。        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一般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        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较重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3倍以上的。        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较轻        制造、销售和进口10台(件)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一般        制造、销售和进口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较重        制造、销售和进口50台(件)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2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较轻        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下的。

  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一般        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        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较重        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3倍以上的。        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22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较轻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下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上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其营业执照。

  123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较轻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规定要求10%以上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其营业执照。

  124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5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1)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下的。        (2)责令其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3倍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6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3倍以上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7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较轻        (1)未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        (1)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超过计量允许误差2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般        (1)未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的。        (1)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超过计量允许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较重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超过计量允许误差3倍以上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28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适用标准化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2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序号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序号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一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二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三种以上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33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销一种违法商品的。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销二种以上违法商品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4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序号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30%以下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30%以上60%以下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6000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60%以上90%以下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75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90%以上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三次不改的。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5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两种以下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36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序号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7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一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二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三种以上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 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尚未交付使用的;

  ⑵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⑴已交付使用的;

  ⑵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较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⑴屡教不改的;

  ⑵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4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使用的;

  ⑵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屡教不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告知或未移交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告知并未移交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屡教不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屡教不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尚未销售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销售但未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交付使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或屡教不改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交付使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较轻        尚未销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经销售但未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或屡教不改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较轻        违反二项及以下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以上四项以下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四项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较轻        违反一项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三项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较轻        违反第一项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第二项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同时违反上述两项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充装气瓶100只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充装气瓶100只以上300只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充装气瓶300只以上或者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违反上述规定一项的;

  ⑵二人及以下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⑴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两项的;

  ⑵三人以上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三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较轻        违反上述一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同时违反上述二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同时违反上述三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10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0部以上20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20部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较轻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较轻        同时违反上述两项及以下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同时违反上述两项以上四项以下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同时违反上述四项以上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较轻        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同时在两个以上四个以下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资格。

  较重        同时在四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或屡教不改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较轻        主动恢复原状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法恢复原状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6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设计文件尚未交付制造单位投入生产的;

  ⑵设计的压力容器属于第Ⅰ类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设计的压力容器属于第Ⅱ类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设计的压力容器属于第Ⅲ类压力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        予以取缔,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使用的;

  ⑵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6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尚未交付使用的;

  ⑵货值金额25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6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5%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维修或维护保养1台的。        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维修或维护保养2台的。

  予以取缔,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维修或维护保养3台以上的。

  予以取缔,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告知或未移交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告知且未移交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未造成后果的。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造成后果的。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17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较轻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一项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二项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三项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充装资格。

  17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一项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二项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三项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17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二项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三项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7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使用1台的。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使用2台的。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使用3台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予以报废特种设备2台(气瓶5只)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予以报废特种设备3台以上4台以下(气瓶6只以上10只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予以报废特种设备5台(气瓶11只)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7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较轻        违反一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二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或(三)项的;

  (2)二人以下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同时违反上述规定第(一)和(三)项的;

  ⑵三人以上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较轻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未交付使用的。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的。

  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已交付使用,且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予以取缔,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聘用无证人员二人以下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⑵发现一处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并报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聘用无证人员三人以上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⑵发现二处以上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并报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8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一次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二次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三次以上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8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一种的。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二种的。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三种以上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的。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较轻        主动将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能将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恢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18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较轻        违法行为涉及气瓶数量5只以下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气瓶数量6只以上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

  185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较轻        违法行为涉及气瓶数量5只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气瓶数量6只以上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6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交付使用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7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8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9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或屡教不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0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或屡教不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二项以下的。        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同时违反上述三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制定了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但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3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较轻        违反二项以下的。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以上四项以下的。        予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四项以上的。        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4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一种的。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二种的。        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5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较轻        违反一项的。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以上四项以下的。        予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四项以上的。        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人数2人及以下的,但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人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人数3人以上的,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予以警告,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较轻        违反一项的。        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二项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较轻        违反一项的。        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三项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 适用认证认可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一次的。        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二次的。        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三次以上的。        予以取缔,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从事与认证相关活动的。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事与认证相关活动的。        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与认证相关活动造成后果的。        予以取缔,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较轻        从事认证活动一次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事认证活动二次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从事认证活动三次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从事认证活动四次以上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一项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二项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三项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违反一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反三项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从事违法活动一次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事违法活动二次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从事违法活动三次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从事违法活动一次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事违法活动二次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从事违法活动三次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出厂未销售的;

  (2)擅自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擅自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擅自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7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认证标志数量500个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认证标志数量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认证标志数量1000个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8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9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较轻        涉及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从事违法活动一次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事违法活动二次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违法活动三次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二项及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三项以上五项以下的。        处3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五项以上的。        处7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一项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二项以上四项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四项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5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已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300件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3种以上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达300件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6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或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已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7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已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300件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3种以上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达300件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8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已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300件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3种以上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达300件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9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次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0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已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300件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涉及3种以上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达300件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 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是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二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

  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        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一般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对事故调查造成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个别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不及时、检查或者报告的内容有缺失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多个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长期不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能达到法律规定要求的。        责令停业。

  严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不齐全,或者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不及时,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大量入网食品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能达到法律规定要求的。        责令停业。

  严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对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造成阻碍、延迟、中止等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致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终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行为。        暂停销售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23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已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或者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40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4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销售者已经停止销售,但未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或者未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销售者继续销售,且货值金额(自销售者发现或应该发现安全隐患之日起计算)1万元以下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者继续销售,且货值金额(自销售者发现或应该发现安全隐患之日起计算)1万元以上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4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尚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重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故意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但尚未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或者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43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乳品尚未销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乳品已经销售但尚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严重        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4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货值金额较小或生产时间较短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货值金额较大或生产时间较长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重        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45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货值金额较小或销售时间较短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货值金额较大或销售时间较长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重        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46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故意毁灭证据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47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内的。        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上的。        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248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49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小作坊和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小作坊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小作坊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对小作坊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违法行为延续时间较长的。        对小作坊处以一千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50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作坊和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小作坊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三项及以下的。        对小作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四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小作坊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责令停产停业。

  251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小作坊和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尚未销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已经销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存在第四十条所列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对小作坊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责令停产停业。

  252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对小作坊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对小作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对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对小作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对小作坊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责令停产停业。

  253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没收设备;五十公斤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十公斤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终生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较轻        五十公斤以下,且使用废弃物提炼油脂加工的食品尚未销售的,或者销售的废弃物提炼油脂全部追回的。        吊销许可,没收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五十公斤以下,且使用废弃物提炼油脂加工的食品已经销售的,或者销售的废弃物提炼油脂无法全部追回的。        吊销许可,没收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五十公斤以上,且使用废弃物提炼油脂加工的食品尚未销售的,或者销售的废弃物提炼油脂全部追回的。        吊销许可,没收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公斤以上,且使用废弃物提炼油脂加工的食品已经销售的,或者销售的废弃物提炼油脂无法全部追回的。        吊销许可,没收设备,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54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查验小作坊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摊贩经营相关信息以及生产环境、条件的,或者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较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个别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不及时、检查或者报告的内容有缺失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多个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长期不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

  25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项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项的。        警告、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项以上的。        警告、处以2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5千元3万元以下罚款。

  256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涉及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7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涉及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8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9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一般

  涉及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260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6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较轻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尚未开始生产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尚未进行生产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进行生产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65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较轻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尚未开始生产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6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进行经营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进行经营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66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7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8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6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较轻        拒不改正三项及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三项以上五项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五项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一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二项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一项的。        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二项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销售的肉类或者农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销售的肉类或者农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销售的肉类或者农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一项的。        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二项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一项的。        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二项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一项的。        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二项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6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6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两次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次以上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或三次以上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7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8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9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0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1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3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4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5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入网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85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入网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入网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入网经营的食品无法追溯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6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7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采购、贮存亚硝酸盐10克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购、贮存亚硝酸盐10克以上30克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采购、贮存亚硝酸盐30克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8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制售或加工制作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两种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三种以上五种以下;

  2、加工制作一种高风险食品的。        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五种以上;

  2、加工制作两种(含两种)以上高风险食品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9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0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市场开办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经营业主违反动物防疫、卫生、活禽宰杀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较轻        市场开办者允许个别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不及时、检查或者报告的内容有缺失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允许多个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长期不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直至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291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到限定范围以外区域销售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千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2万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2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较轻        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尚未进行生产经营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已经进行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3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一项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事项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二项或三项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事项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四项以上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事项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4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尚未进行生产经营的。        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294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产品配方要求,生产经营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产品配方要求,生产经营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符合产品配方要求或者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及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5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案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案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案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6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7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8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9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0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1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2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3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4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5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6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 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下;

  (二)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内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三)销售第1、2项所述产品;

  (四)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没收违法所得,免除罚款

  (请专利部门提供具体依据)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免除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二)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三)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产品;

  (四)对社会影响较小的假冒专利行为。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后仍然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

  (二)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

  (四)在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五)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六)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上述三种行为之外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造成如下后果的:

  1.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200万元以下的;

  4.假冒两项以上专利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七)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八)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九)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罚款

  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罚款。

  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8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2、同时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3、侵犯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

  4、其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1项,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2项情节较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2、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2项以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2        《吉林省专利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在15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在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在1个月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3        《吉林省专利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1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2次,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一节 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

  

  

  

  

  

  

  

  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327        《价格管理条例》、《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十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被收取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二)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的;(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不执行减免费政策的;(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法定依据设置不合理条件,增加经营者、消费者负担的;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六)借助权力或垄断地位、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指定服务或购买商品,强制收费、搭车收费、强买强卖的;(七)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八)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展览、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出国考察等付费活动;强行拉广告、赞助捐助的;(九)利用职权将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十)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属于乱收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乱收费的,价格、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额10%的罚款。

  327        《价格管理条例》、《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额1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27        《价格管理条例》、《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28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28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29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吊销营业执照。

  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贿赂个人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个人行贿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⑵单位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个人行贿数额在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⑵单位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14万元下的。        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个人行贿数额在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⑵单位行贿数额在14万元以上20万元下的。        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⑶多次行贿或向3人以下行贿的。        吊销营业执照。

  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贿赂单位的)        较轻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90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90万元以上2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处2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行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⑵多次行贿的;

  ⑶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35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10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特别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违法经营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⑵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        处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万元下的;

  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⑶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⑷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非法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⑵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非法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⑵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非法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⑵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的;

  ⑵给竞争对手造成10万元以下损失的。        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一定影响的;

  ⑵给竞争对手造成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损失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的;

  ⑵给竞争对手造成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损失的;

  ⑶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的;

  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10万元以下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一定影响的;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的;

  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损失的;

  ⑶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3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妨害监督检查部门职责的;

  ⑵拒绝、阻碍调查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妨害监督检查部门职责有谩骂、诽谤、侮辱等行为的;

  ⑵拒绝、阻碍调查,有威胁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妨害监督检查部门职责,有人身攻击、动用管制刀具、器械等行为的;

  ⑵拒绝、阻碍调查,有武力威胁、造成伤害等行为的;

  ⑶其他严重影响执行公务的行为。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339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340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341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逾期15日以内未依法报批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逾期15日以上不足30日未依法报批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1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逾期30日以上不足60日未依法报批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逾期60日以上未依法报批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42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43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对直销企业处3万元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直销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对直销企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销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对直销企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销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直销企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直销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344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招募30人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招募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招募50人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招募50人以上,且情节严重危害性较大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特别严重        违法招募50人以上,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45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且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且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46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较轻        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对授课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一般

  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上5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授课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较重        培训人数在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严重        培训人数在100人次以上20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        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授课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特别严重

  培训人数在200人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授课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347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累计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下,影响较小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累计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上50人次以下,影响较大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累计培训人数在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影响重大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累计培训人数在100人次以上,影响特别重大的,或者培训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48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8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对直销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9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30人次以下的。

  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30人次以上50人次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10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50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1项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项以上3项以下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项以上6项以下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大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50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严重        6项以上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重大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项以上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重大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51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未及时调整、补足额度或未按规定动用保证金额度占总额的30%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及时调整、补足额度或未按规定动用保证金额度占总额的30%以上50%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及时调整、补足额度或未按规定动用保证金额度占总额的50%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52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发展人员在20人以下,或者聚众传销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

  一般        发展人员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聚众传销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52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发展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聚众传销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展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者聚众传销在150人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53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介绍、诱骗、胁迫10人以下,或者情节较轻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介绍、诱骗、胁迫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情节较重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介绍、诱骗、胁迫30人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54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或者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55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财物价值5万元以下的。        处财物价值5%至10%的罚款。

  一般        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处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节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销售者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属主观故意等其他较重情节。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1台(件)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2台(件)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3台(件)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6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6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