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我局承担的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科学、及时、真实、民主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须上报请示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上报。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网站、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拟以市政府名义预公开内容需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六条 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或涉及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予预公开。
第七条 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预公开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八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