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00013591903M/2024-03693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标      题: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索引号: 11220800013591903M/2024-03693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标  题: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白城市车翼酷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以虚假、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或说明销售汽车隔热膜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市监罚告〔2024〕10321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所售汽车膜的执行标准为GA/T744-2013,其中检测项目为可见光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太阳光透射比等,无红外线阻隔率项目。你公司在销售汽车隔热膜时所使用的“LS101太阳膜测试仪”无法证明其具备汽车隔热膜无红外线阻隔率检测能力,且你公司在使用“LS101太阳膜测试仪”时,所测出红外线阻隔率值销售前后测量不一致,在我局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无法提供与你公司演示、介绍时一致的检测结果证明,涉嫌存在以虚假、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或说明销售汽车隔热膜,违反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春明             联系电话:18543067172
  联系地址:白城市洮北区青年北大街181-2号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号楼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