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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00013591903M/2024-03693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4日 |
标 题: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4日 |
索引号: |
11220800013591903M/2024-0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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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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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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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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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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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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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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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白城市车翼酷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以虚假、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或说明销售汽车隔热膜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市监罚告〔2024〕10321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所售汽车膜的执行标准为GA/T744-2013,其中检测项目为可见光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太阳光透射比等,无红外线阻隔率项目。你公司在销售汽车隔热膜时所使用的“LS101太阳膜测试仪”无法证明其具备汽车隔热膜无红外线阻隔率检测能力,且你公司在使用“LS101太阳膜测试仪”时,所测出红外线阻隔率值销售前后测量不一致,在我局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无法提供与你公司演示、介绍时一致的检测结果证明,涉嫌存在以虚假、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或说明销售汽车隔热膜,违反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春明 联系电话:18543067172
联系地址:白城市洮北区青年北大街181-2号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号楼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