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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00013591903M/2025-01593 |
分 类: |
文件发布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8日 |
标 题: |
关于对白城市洮北区长发食品商店鸡蛋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8日 |
索引号: |
11220800013591903M/2025-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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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文件发布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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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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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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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对白城市洮北区长发食品商店鸡蛋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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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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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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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白城市洮北区长发食品商销售检验不合格鸡蛋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现将白城市洮北区长发食品商店销售检验不合格鸡蛋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城市洮北区长发食品商店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鸡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单后前往白城市洮北区长发食品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No.SCNJ-202114844)。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2024年11月7日抽检的“鸡蛋”,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该批不合格“鸡蛋”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现场未能提供出该批次不合格“鸡蛋”生产厂家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36.50元;罚没合计金额3336.50元,上缴国库。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