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自然资字〔202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大局,保障我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用地需求,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吉自然资规〔2022〕4号),经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讨论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5日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一、点状供地的供地要求
点状供地,指的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的乡村产业项目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分散建设用地,坚持“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一)可采取点状供地的范围。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点状供地。
(二)点状供地的数量和面积要求。2023年,白城地区点状供地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单个项目使用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亩。以后年度点状供地项目数,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各地实施情况逐年确定。优先在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新动能培育试验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等,安排点状供地项目。
(三)点状供地的禁止清单。以下情况禁止点状供地:
1.选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
2.选址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项目;选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影响文物古迹保护的项目;
3.挖山填湖、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4.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
5.应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产业园区集中布局的工业类项目;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二、点状供地的审批管理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计划保障。
1.严守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市)要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各类产业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科学选址。要统筹乡村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2.保持规划弹性。各县(市)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按照不少于10%的标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各县(市)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保障点状供地;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3.优化用地布局。乡村产业项目采取点状供地时,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承诺将项目用地纳入正在编制之中的国土空间规划,并核定用地规划条件:
(1)项目用地选址符合村庄规划的,根据村庄规划核定的各项条件,作为核发乡村规划许可、供地的依据。
(2)项目用地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在承诺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各项条件,作为核发乡村规划许可、给予供地的依据。
4.科学规范的开展评估论证。为做好供地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建立供地项目多部门评估论证机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并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和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对想要供地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评估论证,并起草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经政府审定的项目方案,要及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5.专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应将乡村振兴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保障,通过“增存挂钩”置换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严禁超计划审批土地。
(五)点状供地的征转用审批管理。
1.坚持分类施策的原则保障实际用地需求。拟采用点状供地的乡村产业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集约化开发建设。要优先使用存量的建设用地以及闲置、低效、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可按建(构)筑物落地面积使用,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以下方式审批和管理。
(1)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且确需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坚持“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2)使用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坚持“建多少、转多少”,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3)不涉及使用建设用地而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或现用途管理:一是直接利用项目区内农牧渔业种养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不改变土地现状和用途的,按原用途管理;二是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原用途管理;三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按现用途管理。占用林地的,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4)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办理相应手续。
2.按批次用地分类报批。围绕项目实施方案,要一次性报批项目区内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依据审批权限,采取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报批。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并及时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分类填报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情况,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土地供应等信息。
(六)点状供地的土地供应管理。
1.可以灵活搭配组合供地。点状供地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宗进行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可结合实际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个供地整体,每个独立点状区块按单独宗地组卷后统一供应。涉及多个地块的,可以灵活搭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农村废旧厂房校舍等各类地类、各类用途土地。
2.可以差异化供地。点状供地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项目用地为单一用途的,可以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项目区内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种用途的比例,可按照主导用途确定供应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1)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以及混合用途且包含经营性用地的,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开发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或者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或者采用联营等方式合作举办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3.实施带方案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可按照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将有关的行管单位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等同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要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七)点状供地的项目产权和登记发证管理。
1.要细化分割转让限制。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
2.要进一步规范确权登记发证。点状供地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项目使用的土地为多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
三、要强化项目用地的监管
(八)必须明确项目用地依据。计划采用点状供地的乡村产业项目,须有县级以上行管部门的支持意见,并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开发主体方可申请用地。
(九)必须落实“两个平衡”。实施点状供地项目涉及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坚决做到"占补平衡"。涉及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吉林省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细则》(吉自然资办发〔2022〕12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十)必须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对批准的点状供地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谁提出、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要素、全过程,强化动态联合监管,防止出现“违建”“违占”等问题。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对耕地“非农化”行为,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依法严禁擅自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改造和建设,依法严防乱占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建设“大棚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耕地“非粮化”,加强管控和引导,依据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确定用途。
(十一)必须严格执法监督。严禁对禁止清单规定情形的项目实施点状批地、点状供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实施开发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建不符合、闲置低效等情况。对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及时处置。
四、要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
(十二)细化各部门职责。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准入条件等事项的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不动产登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
水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涉水利设施的影响性提出意见。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提出乡村产业类别的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的认定。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项目占用林地、草地的审批工作。
(十三)做好实施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指导;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要按照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对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确保项目依法依规、有序规范。
(十四)明确退出机制。点状供地项目因政府及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十五)做好评估管控。由白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经白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