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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地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4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地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劳务派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民办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对白城市直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吉人社办字〔2011〕8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

  2.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3.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4.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7.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8.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9.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检查方式

  (一)开展全面检查,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二)发证前实地检查,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自行组织开展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督促学校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培训学校有监管内容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以上制度规定自12月10日起实施

 

 

  附件2  

地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执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

  对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执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和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采取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时进行处理。

  以上制度规定自12月10日起实施

 

 

  附件3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

  对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的资质;

  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行为;

  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

  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

  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7.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

  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检查程序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验,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及处理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以上制度规定自12月10日起实施

 

 

   附件4

劳务派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监督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工作,监管机构经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等情况,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及是否超比例例用劳务派遣用工等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及时予以曝光,并将有关情况裁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检查方式

  (一)每年3月31日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审核;

  (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通报相关部门。具体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条款具体规定作出处理。

  以上制度规定自12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