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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吉人社发〔2021〕1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以来,我省参加年金的企业及职工人数不断增长,享受年金待遇人数和待遇水平逐步提升,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存在用人单位对企业年金制度认识不足、中小微企业建立年金管理成本高、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性不强等情况。为解决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现就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对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竞争力和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对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好监管职责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要重视和加强政策宣传推介,不断提升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认识程度和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要努力提升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便捷化水平,切实提高年金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引导形成重视企业年金的良好氛围,为企业年金发展打造良好环境,有效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扩大覆盖范围。

  二、引导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一)开展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培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针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年金政策培训,既可组织集中专项培训,也可通过发放资料的方式宣传年金政策,实现年金政策直达企业及职工。政策培训及宣传不得收取费用。

  (二)组织企业年金推介活动。要组织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对接活动,中小微企业及年金管理机构自愿参加,通过组织推介活动,为用人单位了解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年金基金委托管理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规划、自主选择受托机构创造条件。

  (三)指导优化年金方案制定。要为中小微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供指导服务,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和效率。应结合中小微企业用工管理、工资分配、吸引人才等特点,指导企业年金方案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中小微企业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见附件1)供中小微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参考。

  (四)引导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由法人受托机构统一设立,具有操作便利、投资渠道宽、管理费用低的特点。要引导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降低管理成本,增加规模效应,规避运营风险。

  三、推动事业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一)鼓励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经民主协商决定。职工个人自愿放弃企业年金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统一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标准。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按照《事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试行)》(见附件2)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三)积极筹措企业年金单位缴费。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要按政策规定多方面筹措资金。单位缴费应纳入保险福利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相关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保障单位持续、稳定缴费。

  四、做好企业年金管理服务工作

  (一)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辖范围。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效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工作,主动公开承办部门、联系方式。缩短企业年金备案审核时间,受理备案申请至复函的时间应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监管。建立企业年金的各类型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的指导,依法保障企业年金双方权益;要加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监管,推进备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要优化审核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对申报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计划确认函的时间应少于10个工作日。

  (四)丰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手段。2022年,各地均要启动“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年金备案服务,加快实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最多跑一次”,引导企业年金备案网上办理。

  (五)加强企业年金备案部门工作衔接。不得要求单位自行开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函询申请建立企业年金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局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复函。

  附件:

  1.中小微企业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2.事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范本(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小微企业年金方案范本.docx
事业单位企业方案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