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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局内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通知

白环函〔2023〕26号

局机关各科室、生态环境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局内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政务公开激励约束制度
  3.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属性源头认定、动态调整
  5.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6.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7.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8.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9.政府信息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10.各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11.重大事项公开决策制度
  12.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3.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14.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15.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16.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17.信息公开制度
  18.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9.政务公开审查制度
  20.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21.政务公开考核和社会评议制度
  22.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
  23.白城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单(样式)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1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景利
  副组长:于海龙、李晓强、石志平
  成  员:杨洪武、赵明华、王永胜、丁海军、任增群、丁丽凤、李佳、潘威、王国义、张心阁、郭玉凤、刘先军、张向明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组织推动、调动督查各科室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附件2
政务公开激励约束制度
  1、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
  2、规范服务语言,规范服务程序,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首问负责制:即来办事的人问到局内的第一个人,不论负责不负责该业务,都要热情接待。问清要办事项后,负责带领到承办科室,交待给具体工作人员。
  4、首办责任制:即承办业务工作的第一人,为该项业务的责任人,涉及局内其他科室业务工作的均由其统一代办,一包到底,不需找其他人。
  5、责任追究制:即由于工作不尽职,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任人,第一次在全局大会上做检查;第二次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引起上访告状的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取得谅解,第一次在全局大会上做检查;第二次取消年终评优资格,第三次机关通报批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办、错案的责任人,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挽回损失,并根据情结给予取消年终评优资格、机关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6、年终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比,作为工作人员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7、设立服务投诉电话3322828(局办公室)。
  
附件3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负责本办信息发布工作。
  三、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务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四、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部门规范性文件;
  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情况;
  行政处罚事项及办理情况;
  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政务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栏、会议、网站、新闻媒体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方式公开发布。
  七、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八、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九、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附件4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属性源头认定、动态调整
  一、所有信息在公开前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处室、单位的经办人要书面提出初步意见,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审查意见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机关各科室(分局)、各直属单位在起草各类文函时,要按照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要求,在拟稿签上标明拟确定的信息公开属性同步运转,属性定为不予公开的,还要写明原因。未标明信息公开属性、原因的,办公室一律不予运转。办公室经审查拟确定的属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修改。
  三、对已确定属性的各类文函,因法律、法规规定有变化或保密期限届满解密等情形导致信息公开属性发生变化的,拟稿科室、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动态调整该文函的信息公开属性。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出台的重要文件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在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领导审定,起草科室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统筹运用政府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等进行政策解读,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6
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1.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情况;
  3.行政处罚事项及办理情况;
  4.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三、主动公开载体:通过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程序:由办公室牵头、宣教信息中心负责公开;各科室、各单位负责提供。 
  
附件7
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县安居办申请获取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三、申请人可以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五、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附件8
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一、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措施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建立重要下力信息及热点问题有序发布机制,让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管负责制,建立并完善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回应制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高舆情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在政务舆情的收集与回应上,要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政务舆情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报送、第一时间整理分析研判处置、第一时间向社会回应,力争有用有效。
  (四)双向互动原则。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论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工作机制
  (五)收集。机关各科室(分局)、各直属单位要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要迅速与办公室、法规科(宣教科)衔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核实衔接,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六)研判。对监测收集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应根据舆情的性质、影响范围、媒体介入的程度、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带领办公室、法规科(宣教科)等应适时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地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
  (七)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的工作流程,适时通报政务舆情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政务舆情跨县区、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一盘棋”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八)回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落实“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要求,对网民、公众反映情况属实或有一定根据的舆情,当事单位要及时针对反映的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开答复,并适时通报办理进程和结果,化解公众疑虑,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及预见性;对于反映情况失实或恶语中伤的,要通过载发该“舆情”的网站、论坛等进行澄清,公开辟谣、以正视听;对于不当炒作、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妥善处置;对媒体关注的有关事项,可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形式,做好解答,正面回应,引导舆论。要注重发挥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的作用,建立应对政务舆情的联动机制,及时、客观地发布信息,争取广泛的理解、合作与支持。要加快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回应社会关切等方面的作用。
  以上应急措施,均应逐级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
  
附件9
政府信息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本制度。
  一、舆情把握机制。局办公室、法规科(宣教科)安排专人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舆情涉及到的单位应及时进行办理和回复。
  二、分析研判机制。由专人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科室和做好应对准备。
  四、应对处置机制。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报局主要领导,并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五、总结评估机制。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附件10
各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将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权力清单,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
  二、职责分工。部门权力事项审核、报批和动态调整,以及网上公布及更新工作,及时报送市审改办。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实施、调整申请、流程编制、网上更新等工作。
  三、调整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要素的,要及时对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申请,如“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已经失效的”应当申请取消该事项;“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应当申请下放等。
  四、调整权限。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其他调整情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调整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权力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或举报。
  
附件11
重大事项公开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本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八、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附件12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其公开义务人是制发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其公开义务人是制发或者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但应遵循保密的规定。
  七、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到相应的国家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八、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的,将及时公布。
  
附件13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是实现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 
  公众参与的含义,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并且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一、公众参与并不等于公民参与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众的公众,具有国籍以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限制。
  第二、公众参与体现的是一种直接民主,但不拥有决策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不应有主体资格的限制。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且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依申请公开为特例。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实现公众的监督权,而无法实现其参与政府决策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共信息为主,对个人和企业信息则以保密为原则。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以规范政府今后的行为为目标,不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从公众参与的视角看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完善
  一是公共财政信息的公开与制度完善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热点。
  二是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与程序的完善会越来越受关注。
  三是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信息需要及时公开。
  
附件14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附件15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及时汇总、掌握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办公室、业务科室和支队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科室、单位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6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监督制度。
  一、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办公室等部门、科室参与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设立组长、成员3至5人。
  二、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半年检查政务公开情况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三、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同时设立政务公开接待日,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未能按制度、规定纳入各科室及队站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对科室负责人和支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免去其所任职务。
  五、在政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 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 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附件17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的权利,提高局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各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监督、推进和落实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围绕局机关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政务公开工作进展等情况,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拟公开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初步审核,一般信息经主管局长签字审查后,由网站管理员上传到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或门户网站;主管局长认定为重要信息的,由局长进行审核签字后,再由网站管理员上传到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或门户网站。
  第四条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作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出台重要政策时,牵头科室要认真做好文件和解读材料的同步起草工作,除涉密文件外,原则上都应及时将相关解读材料与文件一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答疑,传递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将收到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批转各科室。各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12月,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科室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有权向局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18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和个人。 
  二、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所在科室的责任。 
  三、实施主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市生态环境局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责任的追究。局属事业单位、各科室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举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和举报。(具体联系方式0436-3322828)
  五、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和引导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单位和干部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六、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方面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关科室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各科室对投诉举报本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被举报人所在科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
  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将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查处审批。
  (四)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七、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政务公开的工作中,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三)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四)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五)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六)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七)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八)因主观原因,政务公开工作造成失误的;
  (九)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十)服务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的,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巧立名目乱收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十二)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者,由所在单位领导带领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两次以上或被上级领导、社会团体提出批评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告诫。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生态环境局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外,其所在单位和领导免除年度评优资格。
  (五)凡违反本办法中条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酌情调离原工作岗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的规定追究法律或党纪政纪责任并严肃处理。
  (七)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附件19
政务公开审查制度
  一、审查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审查机构 
  成立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预审小组,由局长任组长,预审小组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局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局属各科室也要成立政务公开审查机构,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科室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选定与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四、审查程序 
  1、局政务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局政务公开审查小组审查,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开。 
  2、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由各单位审查机构审查,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组织公开。 
  五、监督机制 
  1、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2、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年对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评议。 
  3、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0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一、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举报。
  二、政务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举报内容主要为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四、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单位必须设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公开。
  五、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
  1.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4.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六、举报人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2.被举报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3.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七、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八、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科室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附件21
政务公开考核和社会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注重实效原则。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2.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3.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公开情况;
  4.服务承诺情况。
  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1.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2.公开内容。是否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单位所有应公开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备案,是否制定按照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3.监督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公开效果包括作风、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五、考核采取自评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工作于每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22
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建立公正、透明、快捷的政务公开信息管理体制,推动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通讯员的设置和要求
  局办公室、各直属单位确定1—2名通讯员,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采集、筛选、整理、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工作,建立起全局政务公开信息直接向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报的工作机制。
  通讯员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以及较强的保密意识;热爱政务公开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把握大局,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及时发现、捕捉、报送各类政务信息;有较强文字综合能力,具备应用计算机输入、传递和接受信息的操作技能。
  政务公开信息通讯员确定后,要填写和报送《政务公开信息通讯员登记表》。
  二、报送信息的要求
  一是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情况、具体措施、工作经验、工作成绩;要围绕局年度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报送信息要层次深、质量高,包括能够反映开展工作的图片。同时也可以报送一些反映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等情况。
  二是政务公开信息报送,要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编写,注重质量,不要流于形式。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和传输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要实事求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三是信息报送一律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报送信息时,要注明报送单位名称和通讯员姓名。
  四是政务公开办公室对重要信息专题约稿,年底将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23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单
  局长审批意见:
  主管局长审批意见:
  承办科室(单位)意见:
  文件标题:
  主送:
  抄送:
  发文字号:                  密级:           紧急程度: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拟稿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年  月  日           共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