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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0135917519/2025-01499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2025〕00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5日
索引号: 112208000135917519/2025-01499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2025〕00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5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罚〔2025〕003号
当事人名称:白城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2MA1716488M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发村大青山路89号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12月3日检测的车辆吉G00574(本田汽车)、该车为二驱车,按照标准应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但检测报告中体现该车使用双怠速检测法,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220802022412030951476482)。
  你单位上述行为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月13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
  2. 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5年1月13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检测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月16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制作时间:2025年1月1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委托权限及事项)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白城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G00574这台车检测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送达了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5]003号),告知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1辆以上(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
  我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伍元(295.00元)
  合计处罚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玖拾伍元整(10029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