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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013592113G/2025-03468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议案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标      题: 对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白住建议字〔2025〕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索引号: 11220800013592113G/2025-03468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议案
发文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标  题: 对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白住建议字〔2025〕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对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白住建议字〔2025〕9号

王志德代表:

  您在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立法的建议》(第118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燃气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燃气立法是强化燃气安全工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把燃气事业摆在突出位置。立法可以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燃气服务水平的提升设定目标、提出要求、规定措施,有助于落实中央精神、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燃气立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10年10月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作了修改。我市还没有一部解决燃气管理方面的立法,且伴随着燃气事业不断发展,气源结构、供求状况、燃气设施、燃气需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及时检视、制定燃气管理立法势在必行,结合上位法并借鉴外省市经验进行立法,可以规范和促进燃气行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燃气行业执法和安全监管力度、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推动我市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

  二、燃气立法基本框架

  一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燃气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实施检查,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并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燃气经营者和非居民用户的主体责任,保证燃气用户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

  三是通过立法可以为燃气管道保护,应急气源供应,物业服务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王志德代表,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陈赫,18504366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