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水利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白城市水利局关于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初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白城市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实施对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初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第二章 申请与初审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四条 申请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企业申请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资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初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如下。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白城市水利局将初审意见反馈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初审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白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

  

白城市水利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