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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水利局关于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水利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水利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本人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行为之一,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五条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如有相应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处分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水利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