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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水利局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关于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工作的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二、审批工作流程

  第三条 防御办等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市水利局局党组要求,承办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关于河道采砂、建筑等活动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白城市政务大厅水利行政窗口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接件,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批后,由防御办等业务科室(直属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形成科室承办结果。承办结果由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审批办出文审批,审批资料返还行政审批办,由行政审批办送文书室存档。

  三、审批工作内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接件环节。由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统一接件,并且按照“只跑一次”工作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备、要件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按照要求接件办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将所需补充和完善的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然后接件办理。

  第六条 专家评审技术把关环节。防御办、河长科、规划计划科、市水土保持工作站等具体业务科室(直属单位)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形成专家意见。申请人必须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和补充申报材料,申请人修改完成后,专家组形成专家意见,由具体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汇总形成科室承办结果,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审批办出文审批。

  四、检查工作方面

  第七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会同防御办、河长办等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建筑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 现场检查内容:

  1、检查申请人申报的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建筑等活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与申报内容不一致问题。

  2、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

  3、需要度汛的是否按照程序编制、报批安全度汛方案,并且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4、是否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是否妨碍河道行洪和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5、日常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

  6、限期整改和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笔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涉及属地管理的,要及时移交给相关县(市、区)水利局。

  第九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违法的,有权向市、县水利局举报,市、县水利局应当及时核实,并且按照《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求限期整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查会等方式讨论案件、做出决定。对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水利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第十二条 加强人员监督。发生下列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

  3、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4、审核人员人为设置高门槛,提高审核标准,故意为难申请人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白城市水利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