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结合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此制度:
一、监管对象
取得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管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采用现场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数量不少于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数的10%。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通知。确定受检单位、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水利局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或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市水利局领导批准,由水利局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6.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
白城市水利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