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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事中事后监管,白城市水利局特此建立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范围

  1.白城市辖区内水事违法案件;

  2.县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白城市水利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3.其他需要白城市水利局进行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白城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承办人填写《立案登记表》,报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水事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负责进行,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及来意。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调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法制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法制科。

  (三)告知。法制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制科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分管领导批准。水政监察支队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进行现场复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由法制科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五)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利局分管水政监察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水利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决定。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法制科应认真复核,填写《行政处罚复核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局长签发。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法制科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领导复签,局长签发。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政监察支队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白城市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对已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白城市水利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水政监察支队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水利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

  

  

  

  白城市水利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