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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公正、公开进行,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水利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局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违法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核。

  六、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七、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八、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九、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十、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十一、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白城市水利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