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我局个科室及直属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三、政务公开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四、对外公开的内容:
(一)政策法规、重要规定;
(二)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
(三)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四)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五、由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七、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八、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