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局综合科牵头,具体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科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各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及直属单位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在局官网上应以适当形式开展社会评议。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主动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情况;
(四)政策咨询解答情况,接受监督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如有未按规定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不得定为优秀;影响特别恶劣的,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每年举行一次,上级有要求的,可临时增加考核。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对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确定考核初步结果,并公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未接到问题反映的,直接确定考核等次;接到情况反映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核查,然后由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再次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并责令其纠正。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予以批评训诫。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