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林地采伐审批程序
(一)林木采伐申请人提交完整审批要件报政务大厅林业窗口受理,进行初步审核。
(二)资源科接到政务大厅受理单后进行审批 要件复审和地类核查是否符合采伐条件进行确认。
(三)资源科复审合格由主管领导签批,交由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调查设计。
(四)根据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林木采伐设计资料,由主管领导、资源科长、林业调查设计队等人员签字盖章后。资源科按采伐管理与调查设计系统出证。
(五)政务大厅林业窗口根据林木采伐行政审批接件单(接件单必须由主管领导、资源科长、林业调查等人员签字)和林木采伐证一同返政务大厅窗口,由政务大厅审批办在林木采伐审批盖章签发完结。
此项行政审批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林地采伐审批注意事项
(一)林地采伐行政审批需从接到行政大厅受理单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原因,经主要领导批准可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
(二)资源科复审在审核过程中,如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材料。对按照法律法规,不符合允许采伐条件的,必须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
(三)由资源科对符合采伐条件的依规发证,并通知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签字领取第一联,第二联资源科留存、大厅留复印件。
三、工作纪律
(一)不得索要或者收受林木采伐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
(二)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林木采伐审批,不得故意拖延办理,借机收受好处,侵害林木采伐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林木采伐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四)不得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实施林木采伐审批过程中的问题不予办理。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