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地征占用审批步骤程序
(一)申 请
1. 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准备征占使用林地所需材料提交申请,所在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林业和草原局。
2. 所需材料: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建设项目批件(发改部门立项、国土部门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相关部门初步设计文件);林地权属证明;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补偿协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技术审核表;临时征占地恢复生产条件协议及省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 受理
申请人提供所在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和征占使用林地所需材料到林业政务大厅窗口进行初步审核受理。
(三) 审 核
1. 资源科审查征占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补正。
2. 符合条件的,由资源科组件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签批,并通知申请人缴纳植被恢复费。
3. 通过网上申报程序到省林业和草原局,并上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四) 审 批
根据使用林地面积,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审批,制定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办结
收到上级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通知申请人所在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批准文件,并交于申请人。
二、工作纪律
(一)不得索要或者收受林地征占用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
(二)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林地征占用审核工作,不得故意拖延办理,借机收受好处,侵害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合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意见或者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四)不得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实施林地征占用审批过程中的问题不予办理。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