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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白城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责任,确保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障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便民原则,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人负责接受现场和电话咨询、接受申请材料、受理申请事项在接待工作中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审批流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化原则,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条件办理审批,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严禁违法审批、人情审批或越权审批严格执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守公开原则,实行“阳光审批”审批事项和审批结果将通过白城市政府网站、林业和草原局管理网站、新闻媒体等一系列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高效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外,行政审批要尽量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效率、删繁就简,从速从快。

第五条   审批岗位为A/B岗,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保证审批不缺岗;审批负责人由林业和草原局授权全权负责审批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具体业务工作,对具体审批事项业务工作负责;审批负责人接受局分管领导的领导和监督,并对局授权委托事项负全责。
    
第六条  审批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审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审批办结。对承诺事项等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审查或勘验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政数局“一门一网一次”要求,协调业务科(室)派出骨干力量,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现场审核小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审查、评审或勘验,及时作出行政许可意见和建议,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终审,然后发放许可。
    
第七条  审批窗口需要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需要到现场勘验的行政许可信息给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接申请信息后,指派工作人员联合审批办到现场进行勘验,针对现场所验项目,对照业务标准和要求,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个入)补正,并一次告知内容,完成整改要求后重新申报、验收。

第八条  双公示系统内经工商部门推动的办件信息,窗口工作人员需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转办或确定不适用信息;已经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需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审批窗口应按月整理、上报审批事项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审批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条  审批窗口要将所办理的审批事项在办理完成的情况下报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并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定期与不定期方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