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工业和信息化政务信息的权利,提高局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工信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监督、推进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围绕局机关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政务公开工作进展等情况,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局各科室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本科室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初步审核,经主管局长签字审查后,将该政务信息交由综合科存档,办公室上传到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局办公大楼和相关公共媒体上对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将收到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批转各科室。各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局办公室协同局综合科定期对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有权向局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