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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商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制度
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1.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 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4.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专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7.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三、主动公开载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程序:由各科室、各工作组获取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办公室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商务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三、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五、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所属单位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严格实行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起草并以我局名义印发实施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遵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备案、公布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会审议前应当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部门)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组织论证情况等材料。材料齐全的,局政策法规科一般应当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局政策法规科向起草科室(部门)一次性告知,起草科室(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充。
  四、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后,起草科室(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拟稿发文,并选择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模版类型,勾选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后,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会签,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起草科室(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及扫描件各一份,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组织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材料。
  六、起草科室(部门)应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同步编写解读材料,确保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同时落实政策解读工作。
  七、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部门)应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连同解读材料一并交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监督管理以及动态调整适用本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条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对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我局工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八条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出现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而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责令其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提出意见建议,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投诉或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我局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我局工作部门应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最新保留的权责清单,同时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局工作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开展部门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报与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我局工作部门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我局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我局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第十六条我局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政府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把握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科学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高统筹、管理和引导舆情工作的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监测收集。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要安排人员和力量,加强对网站、传统媒体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舆情监测体系。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与政府热线、问政平台等管理部门,以及网宣、政府应急(值班)、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二)分析研判。明确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确定重大、较大、一般等舆情等级,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强化舆情风险评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处置预案。健全舆情会商机制,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政府信息公开、网宣部门应组织涉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及时会商,准确评估事件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及时应对处置。
(三)归口报送。强化政务舆情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分类报送机制,及时有效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信息。(四)应对处置。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网上网下综合防控体系。涉事部门和地方作为责任主体,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五)公开回应。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回应时,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发挥新媒体作用,推进微信、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重大、较大网上突发敏感政务舆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网上突发敏感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所属单位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公开制度
  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公开的范围
  包括参加理论学习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局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凡研究决定事项不涉密,均应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二、会议公开的形式
  依托政府网站,以工作动态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开。技术成熟时利用新媒体直播电视电话会议全程。
  三、会议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研究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会议公开实施
会议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等除涉密外均应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制度
一、不予公开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三、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科室公开该信息。
四、上报备案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